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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什么助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

南宁代怀儿子 2019-12-13 144 佚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总体水平依然偏高,局部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力度,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开始到2005年7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

  现将《全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务求使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全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8号令)和《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有效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决定从今年12月起到2005年7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中央和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坚决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达到查处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人流和引产管理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逐步趋于正常。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代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基础较差、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省、市、县际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

  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浓厚舆论氛围。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8号令和省政府21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广泛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调查孕情包保、合同管理资料;

  (2)调查各级各类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3年1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3)调查摸底本地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代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5)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名单化管理。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05年2月至4月)

  1、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要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坚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2003年1月以来已处理的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过轻的,要坚决处理到位。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包括制定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1、实行查处“两非”案件每月零报告制度。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两非”案件报表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将各地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2005年4月底以前,由各县(市、区)对本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州政府。5月底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抽查。

  3、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要责成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将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由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时,要加强省、市、县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整治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发生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各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监察部门: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具体负责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

  2、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

  3、对计生部门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

  4、调查孕妇代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6、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7、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估。

  卫生部门:

  1、派人参加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专班,负责本系统“两非”案件的查处;

  2、在本系统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3、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

  4、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6、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派人参加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专班,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公安部门:

  1、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有关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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